【記者王雯玲/高雄報導】近來常有民眾從國外網站購買或託親友自國外郵寄自用藥品回國,因未諳法令規定,事先未能取得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進口同意書,以致收到「進口郵件補辦手續通知單」,需再花費較多時間補辦相關程序才能領回包裹。
高雄關表示,民眾自國外寄送藥品回國時,不論處方用藥或非處方用藥,原則上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非處方藥品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食藥署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民眾向食藥署申請獲核發進口同意書後,海關依該同意書所核准數量放行。若未能檢具進口同意書,如係供自用者,海關則僅依該署函釋核放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不超過6種,其餘超量藥品必須另行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
高雄關特別提醒,請民眾注意藥品包裝標示數量,避免超過限量;另部分高劑量維他命或保健食品在國內被列為藥品,亦應申請核准始可放行。請善用食藥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專區查詢相關規定,並可線上申辦「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於郵包進口前先行申請藥品進口同意書電子文件,即可於收到郵局寄發之「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後回傳海關核銷放行,以避免事後補辦程序費時又費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文件之相關說明及申辦網站可至我的E政府搜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申請」(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74253)。